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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事程序 |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许可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30日 |
20日 |
不收费 |
(一) 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 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 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 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报告、办公场所及设施、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公司章程、收费标准等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 2 |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许可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5日 |
10日 |
不收费 |
有与举办人才交流会相适应的场所;有严密的安保方案;有专业的组织人员;有相适应的参展单位。 |
申请报告、举办场所证明、专职人员证明、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等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 3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
许可 |
1、国务院令421号第88项;2、《就业促进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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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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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介绍所审批表》;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证明;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经营场所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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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4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20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20日 |
不收费 |
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 |
1、申请报告。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5、员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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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5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20日 |
即办 |
不收费 |
考核鉴定合格 |
1、考核结果;2、2寸照片一张。 |
申请受理核准 |
| 6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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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
20日 |
不收费 |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2、《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7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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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 5、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具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7、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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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建立所(站)的报告;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明复印件; 4、用于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5、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6、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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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8 |
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 |
许可 |
(一)设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 (二)变更:第十条。(三)注销:第十三条。 |
(一) 设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14日 |
不收费 |
(一)设立: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变更: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三)注销: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一)设立:1、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经费来源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
| 9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
非许可审批 |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期限未明确 |
材料审核即时办理 |
材料审核不收费。 |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
根据国家、省、市等关于各职称系列申报条件要求。 |
1、申请2、审核3、盖章4、由申报人送报各评价机构评审 |
| 10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许可 |
1、国务院令421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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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
15日 |
不收费 |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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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在浙就业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3、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4、聘用意向书; 5、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7、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8、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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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受理 审核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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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非许可审批 |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
未明确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两份2、学历证书原件 |
1、申请2、审核3、审批4、发证 |
| 12 |
引进人才重新建档和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中初级) |
非许可审批 |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
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时限未明确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 |
1、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三份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4、评审表原件复印件5、评审文件原件复印件 |
1、申请2、审核3、审批4、发证 |
| 13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非许可审批 |
浙人薪[2001]62号 |
无 |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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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生活来源的遗属 |
1、死亡证明; 2、遗属生活状况证明; 3、遗属户籍证明; 4、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
1、单位或个人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并盖章(表格可网上下载); 2、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报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 |
| 14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特殊病种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义政办发[2008]105号第二十六条。 |
无 |
即办 |
不收费 |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2、病历、检验报告3、一寸彩照一张 |
1、填写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2、单位签署意见3、医保处审核 4、人劳局审定 |
| 15 |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义政办发[2008]8号第二十二条。 |
无 |
即办 |
不收费 |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
1、《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2、病历、检验报告3、一寸彩照一张 |
1、填写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2、村居签署意见3、医保处审核4、人劳局审定 |
| 16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义政办发[2008]105号第三十九条。 |
无 |
四个月 |
不收费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II期伴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血管意外;肝硬化失代偿期 |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2、病历、检验报告3、一寸彩照一张 |
1、定点医院相关医师填写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医院科主任签字、医院科审核盖章2、单位签署意见3、医保处审核4、人劳局审定 |
| 17 |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义政办发[2008]105号第三十七条。 |
无 |
四个月 |
不收费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II期伴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血管意外;肝硬化失代偿期 |
1、《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2、病历、检验报告3、一寸彩照一张 |
1、定点医院相关医师填写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审批表》、医院科主任签字、医院科审核盖章2、单位签署意见3、医保处审核4、人劳局审定 |
| 18 |
视作缴费年限认定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浙政发[1993]227号第三款第二条。 |
无 |
即办 |
不收费 |
|
视作缴费年限表格一式四份 |
1、领取并填写视作缴费年限表,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2、人劳局根据档案对视作缴费年限进行审定 |
| 19 |
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审核 |
非许可行政审批 |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
无 |
即办 |
不收费 |
|
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审核表格一式四份 |
1、领取并填写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审核表,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2、人劳局根据档案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进行审定 |
| 20 |
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护理费审批 |
非许可审批 |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3]147号、浙人退[1993]135号、[1993]财行366号) |
无 |
1日 |
不收费 |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 |
国家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市(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 |
个人申请、原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 |
| 21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
非许可审批 |
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
无 |
一年 |
不收费 |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符合医疗机构评审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及由人劳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人劳局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
| 22 |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
非许可审批 |
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六条。 |
无 |
一年 |
不收费 |
1、符合医保定点区域设置规划2、符合定点药店评审标准3、物价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填写定点药店申请书并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师以上人员职称证明、药品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及由人劳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人劳局对药店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
| 23 |
申报博士后工作站 |
其他服务职能 |
上级文件通知 |
未明确。报省人事厅。 |
材料审核即时办理 |
材料审核不收费。 |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要求 |
2007年申报时要求。《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5份,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
1、申请2、审核3批示4、盖章5、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24 |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申报 |
其他服务职能 |
上级文件通知 |
未明确。报省人事厅。 |
材料审核即时办理 |
材料审核不收费。 |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要求 |
2008年申报时要求。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计划公函、项目计划汇总表、项目软件生成的数据盘和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A4纸规格)。 |
1、申请2、审核3批示4、盖章5、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25 |
政府特贴专家、省151人才、突出贡献专家申报推荐 |
其他服务职能 |
上级文件通知 |
无 |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安排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要求 |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要求 |
1、申请2、审核3、组织专家评审4、报领导审批5、报市政府审批6、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26 |
因工(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期他服务职能 |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
90天,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三个月 |
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280元/人浙价费[2001]159号 |
工伤认定书一份 |
1、工伤认定书一份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病例及有关资料 |
1、因工人员在仲裁科进行工伤认定(因病鉴定人员直接提出申请);2、领取并填写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单位签署意见;4、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 。 |
| 27 |
工伤认定 |
其他服务职能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期限为60日 |
60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为查清事实,需进行多方面调查核实) |
不收费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
申请-受理-调查-作出认定结论 |
| 28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 |
其他服务职能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
无 |
即办 |
不收费 |
|
招生广告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29 |
未成年工登记 |
其他服务职能 |
《劳动法》第58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
|
10个工作日,《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154号 ) |
5 |
不收费 |
岗位工种不属于国家禁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
1、《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二份; 2、《未成年工登记名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3、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文本; 5、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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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