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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8]10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保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用工指标核准制度,严格计划管理。

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须在每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临时聘用人员用工计划,上报市编委办。年度用工计划经市编委办和财政局核准后下达。年度聘用临时人员人数必须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用工指标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重新申报调整,经市编委办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2008年开始,市编委办、财政局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以2007年核准的用工总量为基数。

各镇(街)临时聘用人员经费以2007年为基数,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经核准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全部列入财政统发,从安排镇街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和行政事业发展经费中列支。鼓励各镇(街)逐步精减临时聘用人员,当年聘用临时人员计划指标如有盈余的,可将盈余人员经费的60%用于增加在岗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规范聘用程序,坚持“凡进必考”。

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除门卫、保洁、炊事员等特殊岗位)。同时,应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06]82号)规定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临时聘用人员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业务和身体素质,从事技术岗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委托,为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提供服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严格劳动合同管理。

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对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加强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指导。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一定要强化《劳动合同法》意识,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后,应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期满后仍需使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规范薪酬制度,确保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各单位可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经考核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同时,要切实落实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规范”的原则,各镇(街)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行为。同时,要重在抓好制度落实,加强日常考勤、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管理有序、奖惩分明,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鼓励临时聘用人员岗位交叉兼职、一人多岗,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不得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人员流动信息,并将人员变动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市编委办备案。

各镇(街)要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归口管理,明确一个总负责的部门,对临时聘用人员用工实行统一管理

六、积极推行社会化管理,转变用工方式。

各用人单位应转变临时用工方式,对环卫保洁、市政养护等社会事业及炊事、门卫等岗位,可积极尝试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提高管理水平,精减临时聘用人员。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企业或个人,对上述社会事业及相关岗位进行市场化运作,以便获取最佳效果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用工纪律。

要强化纪律观念,未经市编委办和财政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市直各机关单位不得要求镇(街)增加临时聘用人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财政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作用,不断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意见由市编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11 日起执行。

 

年月日     
附件:
临时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
临时聘用人员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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