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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义人劳保[2008]61号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全市及外地进义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后,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总承包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企业的名义,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登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数额,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再到市社保机构开具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预提的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得以免除工伤保险费作为让利因素和招投标的条件。

五、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乘以1.5‰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本通知所指的工程总造价不得低于工程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设施费等费用的总和)。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浮动费率。对上一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按有关规定下调。

六、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农民工增减变动统一实行电脑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ywsi.gov.cn)。如电脑网上申报有困难的,应在农民工上岗前将变动后的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市社保机构。

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市社保机构报告,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15日前到市社保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赔偿的工资标准,统一按照本市非公企业最低缴费基数计发。1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交通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水利及农田基本建设等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伤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附件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花名册

 

 

 

 

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义 乌 市 建 设 局

 

 

义乌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安监局、市采招办、社保处

年月日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
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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