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义办第200号
办理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8]105号)调整意见抄告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基金医疗年度支付最高限额。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年底最高支付限额由4.8万元提高到18万元;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5万元;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由每人每月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担。
二、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每月提取5元,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同一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100元(含)以下由本人自负,100元以上1100元(含)以下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报销:
1、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下同)报销30%;
2、二级医疗机构报销15%;
3、三级医疗机构报销10%。
超过1100元以上和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注: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