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 告 单
日期: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义办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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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
单位 |
人劳社保局、财政局 |
收文
日期 |
2011.3.24 |
文件
编号 |
义人劳保
〔201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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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内容 |
关于要求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请示 |
办理意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对已参加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条件的或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8〕9号)或《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7〕104号)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2.对已参加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允许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允许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政策办理补缴手续。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诸领导。